离婚股权分割,持股方不配合审计怎么办?
来源:原创 | 作者:杜继业 | 时间:2017/12/6
前言:在万众创业的时代,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已经不仅局限于房产,时常遇到股权分割,而对于公司股权价值和利润的确定主要是通过审计来确定。如果持股方拒不提供公司账册,不配合审计,该怎么办呢?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讨论这个问题。
一、案例简介(真实案例改编,有删改,所涉人物均为化名)
王先生和马女士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了某工程有限公司。后来两人感情破裂,后达成一致意见,在法院调解离婚,但是协议离婚时并没有对该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。故马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公司的股权,包括盈利1100多万元和注册资金699万元。
对此,王先生认为,两人离婚后,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,马女士分得了3000多万元的财产,王先生本人仅分得600多万元的财产。鉴于马女士已分得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,且在调解书中明确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,故马女士要求分割公司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争议的焦点问题:
1、法院调解离婚时,双方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,马女士是否还能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?
2、持股方王先生不配合司法审计,该如何认定股权的价值?
二、法院的裁判意见
对于上述焦点问题,法院认为:
1、原被告在离婚时对房产、家具、家用电器及船只进行了分割,但对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期间的利润未做分割,现原告要求分割,并无不当。
2、审计期间被告未予配合提供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册,应承担不利后果,故审计机构按该公司的工商、税务资料及银行往来账作出的审计报告,法院予以确认。
三、评析
1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, 离婚后,一方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,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。
虽然双方离婚调解书中写明“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”,但这样的表述不能表示双方没有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,而诉争的公司股权之前并没有处理,故应该予以重新分割。
需要指出的是,双方协议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时候,调解书或协议书通常还习惯写上另外一句话: “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”,而这样的约定,从司法判决结果来看,往往会倾向于认定其他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。
2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,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,以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,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。
本案被告是公司的经营者,司法审计所依据的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必然在被告控制之下,根据上述规定,被告应该依照法院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。而被告拒绝提供上述资料,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,故审计机构按该公司的工商、税务资料及银行往来账作出的审计报告法院予以确认。
文/杜继业(上海市专职律师,民商法学硕士,微信:ad80805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