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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一方获赠的房产,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
来源:业法网 | 作者:杜继业 | 时间:2016/10/31

工作中经常接到当事人大量的咨询,本平台将不定期选登一些典型问题,并提供详细的解答或解决方案,供有类似需求的朋友参考。

典型婚姻家庭问题解答选登之二

【问题】韩女士咨询:韩女士的叔叔韩先生体弱多病,早年丧偶一直未再娶妻,且子女远在美国无人照顾,一直由韩女士照顾。韩先生去年病重期间,韩女士甚至辞去工作照顾他。后来韩先生病情好转,十分感激,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了韩女士并登记在韩女士的名下。韩女士为了照顾叔叔而辞去工作,她老公李先生无法理解,因此经常发生争吵,感情渐淡。韩女士咨询,如果她与老公离婚,叔叔赠与她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
上海杜继业律师就上述问题解答如下:

【解析】解答韩女士的问题之前,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:首先,《婚姻法》第17条规定: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“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”第18条第3项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”

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,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赠的财产,判断是否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,关键还是要看赠与合同是否确定只归其中一方。而韩女士叔叔的赠与合同中并没有指明只赠与其一人。对于这种情况,《婚姻法解释三》出台之前,部分法院有可能判决系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而《婚姻法解释三》第7条规定: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以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”本案可以参考该条规定的精神,认定韩女士获赠的房产属于韩女士个人财产,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离婚时,也不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
【结语】以上解答仅供参考,具体案件要根据案情并结合证据做具体分析,并选择合理的维权方案。如对我们的解答有不同意见或者有新的问题,欢迎联系我们进一步沟通。

/杜继业(上海市专职律师,民商法学硕士,微信号:ad8080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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